教育评估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0-06-29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二○○七年三月三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教育评估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批准立项并对外公开招标的科学研究课题。
第三条    课题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坚持公平竞争和保证重点的原则,择优确定课题的承担者。凡有条件承担课题并确保按规定完成研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 的规定申请课题。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院成立教育评估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以及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
第五条    经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由本院批准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由本院研究室负责。
三、 课题申报
第六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每项课题限报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由同专业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职务人员书面推荐。
2、必须实质性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    课题申报范围一般限于课题指南之内。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院印制的《教育评估科学研究课申请书》,申请者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四、 课题评审
第九条    本院研究室受理申请,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课题申请书,提交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应主动提出回避;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经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由本院批准立项,并正式发函通知课题申请者。
五 课题资助
第十二条    本院为立项课题提供适当的经费作为资助。
第十三条    在课题立项后两个月内,按照资助经费总额的3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30%;结题鉴定通过后,再拨付资助经费总 额的最后40%。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和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相关调查研究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费用;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翻译、誊抄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计算机机时费;
4、课题相关人员的劳务费;
5、研究成果的结题鉴定费、出版补助费;
六 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本院研究室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负责课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主要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定期向本院提交研究进展情况报告。本院将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监督,并在时间和人力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告本院,并在批准后方可实施: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5、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有权撤销课题:
1、课题立项批准后三个月内,未进行开题;
2、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主持课题研究工作;
3、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剽窃他人成果;
8、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要如数追回本院已资助的经费。经本院同意因故中止研究的课题,要酌情追回我院已资助的经费。未经同意无故停止的 课题,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如数退回已资助的经费,并要求课题负责人按资助经费总额的20%给予赔偿。
七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所有立项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课题成果进行结题鉴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院印制的《教育评估科学研究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院提出结题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结题鉴定一般由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题鉴定所需经费在课题资助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结题鉴定采取专家评审形式,包括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评审专家有5—7人,人选一般由指导委员会确定,课题负责人也可以推荐专家人选。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向每位评审专家提供《教育评估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及课题研究总报告。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上述材料应在会议前半个月提交 给评审专家审阅;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课题负责人应将上述材料寄交给本院指定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返回本院研究室。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本院教育评估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 见,并由评审组组长形成集体的鉴定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书》经本院审核并加盖印章后,与《结题证书》一并发给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本院所有。课题组成员公开发表相关课题成果,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明“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立项课题”。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本院将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出版专著或论文集;对优秀的科研成果本院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