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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核准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保障上海杉达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登记名称)
学校的名称是上海杉达学院;曾用名:杉达大学;英文校名是SANDA 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学校的住所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727号。
学校的办学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727号;浙江省嘉善县人民大道505号。
★第【四】条(性质)
学校是1992年6月由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部分教授发起创办;1992年8月经上海市高等教育局批准筹办,校名为“杉达大学”,并于当年秋季面向全国招生;1994年2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正式建校;2002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校名为“上海杉达学院”。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第【五】条(办学宗旨、办学方向)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恪守公益性、非营利性办学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坚持以质量为核心提升内涵,以特色为重点增创优势,以改革创新激发办学活力,办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民办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的校训是“勤奋、求是、开拓、创新”;办学理念是“以诚信对待社会,以严谨的教育管理取信于社会,以较高的教育质量回报社会”。
★第【六】条(发展定位、培养目标)
学校办学定位是多科性、国际化、高水平的应用技术大学,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办学规模)
学校基本稳定全日制学生规模,在校生总规模以审批核定的规模为准。
★第【八】条(办学层次、形式)
本科教育、科学研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咨询、知识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管理机关)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十】条(举办者)
学校现办学许可证上的举办者为李储文、袁济、强连庆、胡妙慧、陆懋荣、侯鼎康。
★第【十一】条(开办资金及其来源)
学校的开办资金是9000万元人民币,由举办者先利用学费滚动发展,后募集无偿资助(捐赠),组成如下:
香港古胜祥先生捐赠金额折合人民币19,684,836.50元,捐赠方式资金、固定资产,捐赠时间1994至1999年;香港曹光彪先生捐赠金额折合人民币57,038,033.81元,捐赠方式资金,捐赠时间1996至2000年。另有13,277,129.69元开办资金由办学积累于2009年4月16日四届二次董事会决议转增。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举办者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推选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学校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权;
(三)按时、足额缴纳学校开办资金,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逃开办资金,不挪用办学经费,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党组织设置形式、地位作用)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建立中共上海杉达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书记以上级选派与任免为主,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配备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党组织经费保障)
学校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开展活动的时间、场地与设备。
★第【十六】条(党组织职责权限)
学校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保障党组织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 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五)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六)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七)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根据中央及本市党的建设要求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的成员构成及任期)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由11-15人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6人、校长1人、党组织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1人、捐赠人或其代表及社会公众代表2-6人。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决策机构成员的资格)
董事会成员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教育事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办事公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董事会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决策机构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荐。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因故调整的,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现任董事会成员和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内)实行近亲属回避制。
★第【二十】条(决策机构的职权)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审核与审计单项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董事会成员的变更(由教职工代表和党组织书记担任的除外);
(九)决定奖励杰出贡献者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决策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任职资格)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常务董事5-7人,由举办者委派或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现任董事长年龄不超过80岁,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为两届。常务董事为董事长、副董事长、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主要捐赠人或其代表。
第【二十二】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决策机构工作人员)
董事会设秘书1人,协助正、副董事长受理需由董事会决策、审核的事务、档案管理和会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决策机构会议的召开情形)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常务董事会议每季度召开1-2次,及时深入研究学校发展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决策机构会议的召集)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开前7日,应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决策机构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学校重大事项,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董事仅可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七】条(会议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讨论结果等。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管)
董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董事会秘书汇总整理、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法定代表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校长或其他董事会成员为委托代理人,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三十】条(内设机构)
董事会下设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同学校审计处协助董事会对年度预、决算及单项1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预审,实施对学校的学生公寓住宿收入及其维修支出、专家楼及教工住房保证金收入及其维修支出和管理、上届办学结存的发展基金、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财经运行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激励机制)
董事会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办学性质和办学宗旨,引导全体教师、职工和干部坚持精简高效、勤俭办学,同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用最少的管理人员,请最好的教师,办一所有影响的大学。
(一)董事会对为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办学特色、教材建设、教书育人、教学管理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职工和管理干部给予奖励;
(二)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退休离职后的待遇,仍给予其享受在职待遇,逐步形成合理的退出机制;
(三)董事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经董事会确认),在其退休离任时,对其在任期内的办学方向、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水平和资金运行(含资产自然增值与否)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由董事会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按其实际工作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行政管理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二】条(校长的聘任)
学校聘任专职校长、副校长,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可以连聘连任。校长任期为4年,年龄不超过70岁;副校长任期为2年,年龄不超过68岁。
学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办学业绩良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校长的职权)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责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董事会批准;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内部机构)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党政办公室、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科研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学校二级学院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章 监督机构及其他民主参与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2人、教职工代表1人、其他1-2人。监事长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出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董事及其近亲属及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经费保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杉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校内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工会)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上海杉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二】条(团组织)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上海杉达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及学科专业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学术道德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上海杉达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制定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受理学生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上海杉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科与专业)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设置学科门类,现有主要学科门类为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教育学等8个。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七】条(教师的聘用)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的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确定。聘用专任教师的,还需在聘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四十八】条(教师待遇)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职业年金等。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等发展空间,稳定教师队伍。
★第【四十九】条(师生申诉)
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第九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经费来源)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五十一】条(学杂费的制定和公示)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多种形式的公示公告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十二】条(财务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账户的监督管理。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予分配。
★第【五十三】条(会计核算)
学校执行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接受捐赠)
学校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五十五】条(资产登记)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办学积累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存入相应银行账户,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五十六】条(审计监督)
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学校聘用、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章 年度检查、督导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年度检查和督导)
学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和督导。
第【五十八】条(信息公开)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一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九】条(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权益转让的,在举办者变更时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权益。
★第【六十】条(合并与分立)
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十一】条(其他变更)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十二】条(终止的情形)
学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终止:
(一)学校董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六十三】条(师生安置)
学校终止时,在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
第【六十四】条(终止的清算规则)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校被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撤销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剩余财产的处理)
学校按照受教育者学杂费等费用、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其他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教育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十六】条(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手续,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等分别交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章程的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应事先公告,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征求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八】条(其他事项)
本章程于2021年12月28日经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一式4份,学校留存2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第【六十九】条(附则)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